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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号 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江南app对硝基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发布日期:2024-02-17 17:51:59 浏览次数:

  江南app2018年2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1.4%-49.9%,实施期限为5年。

  2023年2月12日,应中国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19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江南app江南app。具体如下:

  产品描述:黄色结晶粉末,在常温常压下稳定,溶于乙醇、及苯,微溶于水和强酸江南app,不溶于粗汽油江南app。

  主要用途:用作合成分散染料、有机颜料和缓蚀剂的中间体,或用作生产防治血吸虫病的特效药氯硝柳胺,也用作医药中间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200江南app。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自2024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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