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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关于签署商业化合作战略协议的公告江南app发布日期:2023-11-20 17:38:25 浏览次数:

  江南app证券代码:301015 证券简称:百洋医药 公告编号: 2023-076债券代码:123194 债券简称:百洋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签署的《商业化合作战略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协议》”)仅为协议双方开展商业化合作的框架文件,最终合作内容尚需进一步协商确定,有关具体合作安排及金额以双方签署的销售代理合同为准,后续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战略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未来随着双方业务合作的进一步加深,预计将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为建立长期友好战略合作关系,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近日,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洋医药”)与广东瑞迪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迪奥”)签署了《商业化合作战略协议》;百洋医药控股子公司北京百洋国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洋国胜”)与北京迈迪斯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迪斯”)签署了《商业化合作战略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瑞迪奥为公司的关联方,但因本次百洋医药与瑞迪奥签署的《战略协议》仅为双方对合作产品的独家商业化权益的约定,尚未构成关联交易的实质;同时,百洋国胜与迈迪斯签署的《战略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事项审批权限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及签署销售代理合同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28号华南国际金融中心1幢1708单元(住所申报)

  经营范围:研发:生物制品、生物医学设备;自有房屋租赁;生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王凡持有48.04%股权,贾兵持有2.25%股权,史继云持有1.5%股权,青岛汇铸百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 31.33%股权,北京百洋康合科技有限公司持有8.44%股权,青岛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6.03%股权,青岛慧生智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2.41%股权

  历史沿革和主要业务发展状况:瑞迪奥成立于2016年7月29日,由王凡等自然人设立江南app,2023年7月,瑞迪奥引进青岛汇铸百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百洋康合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瑞迪奥致力于提供核医学分子影像诊疗整体解决方案,专注研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顶尖水平放射性药物,并以药物创新带动设备创新的高科技公司。瑞迪奥在研管线覆盖SPECT诊断药物、PET诊断药物、靶向治疗药物、影像设备等多个领域。

  构成何种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百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间接参股,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晓卫担任董事长、公司董事宋青担任董事

  瑞迪奥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金状况良好,履约风险可控,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外围设备、自行开发的产品、一类、二类医疗器械、非医用口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生产非医用口罩(仅限疫情期间生活保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待包括 99mTc-3PRGD2、99mTc-HP-Ark2、99mTc-POFAP在内的甲方系列放射性药品及SPECT等影像设备产品(以下简称“合作产品”)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NMPA”)批准上市后,由乙方或乙方指定方获得产品的商业化权益,负责合作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独家推广和销售工作(以下简称“商业化权益合作项目”)。

  (2)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双方的首次合作期限为本战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首次合作期限”);首次合作期满90日前,如甲、乙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合作或未就终止合作书面达成一致意见,则本协议自动延续10年,至2043年12月31日。

  (3)双方合作期限内,乙方将积极投入营销推广资源用于合作产品的销售,甲方将以行业公允的服务费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4)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合作产品获批上市后,将另行签订每个合作产品的业务合作协议,对该产品所对应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约定。

  (5)基于本战略协议约定内容和商业化权益合作项目,在合作产品上市前,乙方可为甲方提供临床方案指导、审评意见咨询等服务。此外,针对甲方计划设立的省外研发中心的选址、场地建设、房屋装修、人才政策等咨询工作,乙方亦可提供相应的沟通及咨询服务。

  (1)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争议方应协商解决江南app,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甲方目前研发且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NMPA”)批准上市的产品(下称“现有产品”,即“超声用电磁定位穿刺引导设备”及相关产品),均由乙方或乙方指定关联方获得现有产品的商业化权益江南app,并作为甲方销售合作产品的全国运营服务平台,负责合作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独家推广和销售工作(以下简称“商业化权益合作项目”),合作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各方权利义务、交易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最终合作内容以双方届时另行签署的独家销售代理合同为准;尽管有前述约定,甲方自行销售的合同产品不受前述约定限制。就甲方拟在未来研发并获得NMPA批准上市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且在商业可行的情况下,甲方同意在合作期限内优先考虑由乙方或乙方指定关联方获得该等产品的商业化权益。

  (2)在部分合作产品上市前,乙方将继续为甲方提供临床方案指导、审评意见等咨询服务。此外,针对甲方计划设立的省外研发及培训中心的选址、场地建设、房屋装修、人才招聘等事宜提供帮助。

  (3)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合作完成或项目终止(如发生),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有关甲方现有产品商业化的合作。

  (1)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争议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协议予以规定。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与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确定,经双方签署后即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百洋医药与瑞迪奥的战略合作的放射性药品99mTc-3PRGD2是以整合素为靶点的RDC药物,是我国第一个核医学放射诊断1类新药、全球首个用于SPECT显像的广谱肿瘤显像剂,可以靶向作用于肿瘤新生血管整合素αvβ3受体。作为广谱肿瘤显像剂,可以更早期、更精准地诊断肿瘤组织的良恶性和淋巴结转移情况。该产品打破了SPECT影像技术不能用于肿瘤诊断、分期、疗效监测的技术现状和常规认知,拓宽了SPECT的临床应用场景。目前该产品三期临床试验结果已达到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用于筛选HER2阳性肿瘤患者并指导治疗的99mTc-HP-Ark2、用于SPECT显像的广谱肿瘤显像剂99mTc-POFAP及医疗显像SPECT-CT系列设备均尚未进入临床实验。百洋医药与瑞迪奥的战略合作,公司将在瑞迪奥合作产品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后获得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独家商业化权益,如未来商业化合作成功,将拓展公司在创新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领域的产品矩阵,符合公司的“药械合一”战略。

  百洋国胜与迈迪斯的战略合作的超声用电磁定位穿刺引导设备能够实现穿刺全程的实时可视化,能显著提高一次进针的穿刺成功率,有效降低患者损伤,同时,该设备还可降低高难度穿刺手术的学习难度和学习周期,进一步提升TIPS(经颈静脉肝内门腔静脉分流术)等四级手术的普及率。百洋国胜与迈迪斯的战略合作,公司将获得迈迪斯现有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独家商业化权益,拓展公司在高端医疗器械赛道的产品矩阵。

  百洋医药致力于以科技创新优化医疗场景,解决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本次战略合作是合作伙伴对公司商业化能力的高度认可,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上述《战略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未来随着双方业务合作的进一步加深,预计将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上述《战略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协议的履行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上述签署的《战略协议》仅为协议双方开展商业化合作的框架文件,最终合作内容尚需进一步协商确定,有关具体合作安排及金额以双方后续签署的销售代理合同为准,后续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基于上述框架性协议的性质,本次百洋医药与瑞迪奥签署《战略协议》尚未构成关联交易的实质,公司将根据合作进展的具体事宜,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江南app江南app、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不存在解除限售的情况,且无股份减持计划。